宝塔区安监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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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各业务科室行政许可行为,促进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制定本制度。
  1、各业务科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和申报行政许可事项。
  2、各业务科室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
  3、各业务科室的承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网上申请,经初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程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对其审查内容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长审查决定。并登记造册,建好台帐。
  4、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5、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各科室应当对行政许可审查的材料和监督检查处理情况的记录认真保管,按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7、各科室办理或申报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收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其承办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接受申请人的请吃、喝等邀请;不得违反程序暗箱操作;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8、局党组定期对承办或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局党组研究免除其股室负责人职务,取消科室年终评优资格,是中共党员的由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