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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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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陕民办发(2012)135号文件精神,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从340元/月提高到36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1840元/年提高到2020元/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00元(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5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700元(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4500元)。并从2012年7月1日起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对象每月发放5元电价补贴。

为做好此次提标工作,市上要求各县区一是要严格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审核低保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二是要落实县区低保配套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三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提标工作落实到位